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澳(邢台)太阳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4年11月25日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晶澳(邢台)太阳能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2024 年11月15日,本行按照授信审批和授权程序,审批同意晶澳(邢台)太阳能有限公司全额银行承兑1亿元。该关联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审批通过,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交易对手情况

  晶澳(邢台)太阳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3日,法定代表人杨广伟,注册资本123600万元,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注册地邢台经济开发区长安路1688号,经营范围为:第一、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第二、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等。

  与本行的关联关系:晶澳(邢台)太阳能有限公司是本行主要股东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属于本行关联方。

  三、定价政策

  基于本行日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本次与晶澳(邢台)太阳能有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业务审批及交易定价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开展,交易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授信90000万元,占我行2024年9月末资本净额的6.78%;晶澳(邢台)太阳能有限公司授信60000万,占我行2024年9月末资本净额的4.5%。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五、关联交易审批意见或决议情况

  2024年11月,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4年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晶澳(邢台)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全额银行承兑汇票用信的议案》,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已经按照监管规定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涉及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李豪新书面意见:公司同意晶澳(邢台)太阳能有限公司全额银行承兑1亿元,均属公司正常业务,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符合邢台银行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已依法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李宗芳书面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5日